财政部发改委明确不动产登记收费政策
财政部、国家发改委发布《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》,规范不动产登记收费管理,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,根据《物权法》、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》等规定,明确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。
《通知》明确,六类不动产首次登记、变更登记、转移登记、更正登记、异议登记时,收取不动产登记费。《通知》规定,不动产登记费由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缴纳。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各方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的,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一方缴纳;不动产为多个权利人共有(用)的,不动产登记费由共有(用)人共同缴纳,具体分摊份额由共有(用)人自行协商;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费由登记为抵押权人的一方缴纳。不动产登记费按件定额收取。《通知》明确三类十七种情况免收、减收不动产登记费。
添加时间:2017-02-10 浏览次数:464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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